發文單位 |
全國聯合會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全地公(6)字第1016475號 |
內 容 |
關於內政部基於個人資料之保護,而對於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之申請,已停止97年8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70130854號函後段規定「或逕於戶籍謄本申請書內敘明申請事由」之適用,此已嚴重阻礙共有土地處分於實務運作中必然程序之執行,爰此,本會謹建請應予恢復原後段規定,以促進土地充分有效利用及正常行使權利之目的。 |
附件檔案 |
710103290.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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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日期(文號):2012/5/3(710103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