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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有關內政部發布之「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23條規定,有關地政士事務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應於申請開業時,一併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備查。
另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地政士事務所,應依規定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111年6月1日前),將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備查,報請備查方式如下:
★.臨櫃申請:填妥申請書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辦理。
★.郵寄申請:填妥申請書郵寄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58號7樓」辦理。
註:若屬聯合事務所則以該事務所申請,填具各地政士姓名即可。
☆「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請參閱附件檔案,自行下載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