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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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所繼承之耕地,繼承人之一將其繼受持分移轉予他繼承人者,已非屬原繼承之情形,應無該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一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年02月27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030087119號
內 容
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所繼承之耕地,繼承人之一將其繼受持分移轉予他繼承人者,已非屬原繼承之情形,應無該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一案
下載檔案
810303610.pdf

轉知日期:(文號)2014-04-03(81030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