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內政部法規(函)

有關非地政士以複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仍應依地政士法相關規定辦理乙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年01月09日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00114號
內 容
有關非地政士以複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仍應依地政士法相關規定辦理乙案【詳如附件】
下載檔案
710100470.pdf

轉知日期:(文號)2012-01-13(710100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