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內政部法規(函)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年01月12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120260046號
內 容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下載檔案
1120260046.pdf

轉知日期:(文號)2023-01-13(112026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