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內政部法規(函)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年06月02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
內 容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下載檔案
1120263452.pdf

轉知日期:(文號)2023-06-06(112026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