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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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與「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第4條及第5條辦理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主動揭露信託地位之方式之解釋令,業經本部於114年3月20日以台內地字第1140261234號令訂定發布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03月20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140261234號
內 容
有關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與「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第4條及第5條辦理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主動揭露信託地位之方式之解釋令,業經本部於114年3月20日以台內地字第1140261234號令訂定發布
下載檔案
台內地字第1140261234號

轉知日期:(文號)2025-03-28(114026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