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演講
講題: 中區『不動產交易糾紛處理之仲裁效用』講習活動
開課日期 |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05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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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下午2:00-5:00- |
上課地點 | 臺中大墩文化中心B1演講廳(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近五權路) |
時數 | 2.5小時 |
師資 | 林旺根榮譽理事長、蘇錦江名譽理事長 |
開課單位 | 全國聯合會與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 |
備註 | 本次講習活動由-全國聯合會與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主辦 ★【仲裁之效用與效益】★ 1.原告(聲請人).被告(相對人),均可自行推薦仲裁人(民間法官)。 2.原告(聲請人).被告(相對人)之仲裁人,共推公正第三人為主任仲裁人,組成仲裁庭。 3.仲裁庭之<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4.仲裁只需一審判斷,法院可能要三審,甚至再發回更審。 5.仲裁聲請之代理人,可委託相關專業人士擔任,當然也可找律師擔任。 6.仲裁地點(開庭地點)可依當事人之方便自行指定(不同縣市)地點。 7.仲裁時程需在6個月內判斷,但可延長3個月(9個月內判決確定)。另查,法院民事訴訟之一審約1.4年.二審約2年.三審約1年,期間至少約4.4年,尚不包括<發回更審>之時程。 8.仲裁庭尚可傳訊證人,並讓當事人充分表達爭點及意見。 9.仲裁判斷後,亦可經裁定後,即可強制執行。 10.任何民事爭議均可提付仲裁,包括:租賃.借貸.契約或危老都更之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等,皆可<事先>仲裁(契約中明載爭議之解決,要提付仲裁)或<事後>仲裁,即使契約已載明爭議之訴訟,亦得經雙方同意後改為仲裁。 11.仲裁費用,約為一審訴訟費用判決費之1.05~1.1倍。 12.尤其是,法院不能解決或法院判決後,因故無從申辦登記者,仍可善用仲裁判斷予以解套。 |
注意事項 | 本次課程依「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得按實際演講時數計算。報名參加會員請準時上、下課。 如遲到、早退十分鐘以上及中途離席十分鐘以上者,依據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認可辦法規定所有時數將無法列入折算時數,尚祈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