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演進歷程
【地政士】名詞由來
- 「代筆人」➜「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土地代書人」(俗稱「土地代書」)➜「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
【地政士】演進歷程
✤「代筆人」
- 清治時期有兩種意義,一指得到官府戳記,代人書寫呈狀以收取費用者,另一種則與代筆人同義。
✤「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
- 日據時期,凡從事房地產之登記業務者,稱為「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
✤「土地代書人」(俗稱「土地代書」)
- 台灣光復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五年八月三日,將日據時期之「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更名「土地代書人」,一般民眾稱之為「土地代書」。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 立法院於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增訂「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將「土地代書人」正名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地政士」
- 為提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社會地位,並配合政府實施專業證照之制度,在全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及「全國聯合會」經歷十餘年不斷的努力之下,終促使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完成三讀程序制定「土地法」,總統亦於同年十月廿四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二六○號令公布,因本法第五十九條明訂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暨次年四月二十四日正式施行。
- 從此,將原「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正式正名為「地政士」。
- 凡以此為業者,均須經由國家考試及格,始得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