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職掌

組織職掌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為加強及發展會務得設置各種專務委員會,其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得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組織秘書處。

  • 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