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核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相關事宜,自發布日生效
-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08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2號
- 內 容
- 核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相關事宜,自發布日生效
- 下載檔案
- 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2號,
轉知日期:(文號)2023-11-13(11202666242)
轉知日期:(文號)2023-11-13(11202666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