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內政部法規(函)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點,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生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年01月13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140267470號
內 容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點,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生效
下載檔案
台內地字第1140267470號

轉知日期:(文號)2026-01-16(1140267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