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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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115年5月1日生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年03月10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
內 容
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115年5月1日生效
下載檔案
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

轉知日期:(文號)2026-03-24(115026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