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115年5月1日生效
-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年03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
- 內 容
- 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115年5月1日生效
- 下載檔案
- 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
轉知日期:(文號)2026-03-24(1150260894)
轉知日期:(文號)2026-03-24(115026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