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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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115年3月13日召開「研商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所稱『為業』認定標準」會議紀錄1份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年04月09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150261774號
內 容
檢送本部115年3月13日召開「研商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所稱『為業』認定標準」會議紀錄1份
下載檔案
台內地字第1150261774號

轉知日期:(文號)2026-04-15(1150261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