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檢送本部115年3月13日召開「研商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所稱『為業』認定標準」會議紀錄1份
-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年04月09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地字第1150261774號
- 內 容
- 檢送本部115年3月13日召開「研商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所稱『為業』認定標準」會議紀錄1份
- 下載檔案
- 台內地字第1150261774號,
轉知日期:(文號)2026-04-15(1150261774)
轉知日期:(文號)2026-04-15(1150261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