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其他應有部分為數人公同共有時,他公同共有人之一無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得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本部93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9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年08月04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地字第1150262580號
- 內 容
-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其他應有部分為數人公同共有時,他公同共有人之一無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得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本部93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9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下載檔案
- 台內地字第1150262580號,
轉知日期:(文號)2026-08-05(1150262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