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內政部法規(函)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其他應有部分為數人公同共有時,他公同共有人之一無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得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本部93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9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年08月04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150262580號
內 容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其他應有部分為數人公同共有時,他公同共有人之一無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得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本部93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9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下載檔案
台內地字第1150262580號

轉知日期:(文號)2026-08-05(1150262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