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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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04月18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
內 容
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下載檔案
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

轉知日期:(文號)2025-04-28(114011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