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法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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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及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基準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08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
內 容
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及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基準
下載檔案
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

轉知日期:(文號)2023-11-13(11204626540)